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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宿迁市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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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mxm76
时间:
2015-3-18 14:57
标题:
2014年宿迁市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7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考核相关政策,指导所属事业单位通过规范、扎实有效的考核手段,不断提高年度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以切实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工作。
二、事业单位要按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严格执行考核程序,规范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强化“以工作实绩评价人、使用人”的考核工作导向,并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工资以及惩的主要依据。优秀等次人员的产生,要向单位主体岗位、一线岗位倾斜,要在管理、专技、工勤三类岗位中合理分布,其中,管理岗位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岗位人员总数的1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含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并不得挤占职工的优秀等次名额。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仍按我市现行有关执行。对于7人以下的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宿人通〔2007〕4号文件,即按系统(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多个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联合计算或跨年度累积计算,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数量。
三、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度内受到县级党委、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须为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下同。在审核备案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其优秀等次比例可在15%的基础上提高2%;受到市级党委、或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3%;受到省级党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事业单位获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确定比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获得的表彰,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凡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其考核结果一律不予备案,相关遗留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年度考核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名额与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名额须分开计算,不得混合使用。
四、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对于受到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理。同时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办理。
五、2014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于2015年2月底前结束。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时限内按管理权限扎口集中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核备案。事业单位填报《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下同)(法人事业单位均须分开填报,不得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填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请各县(区)于2015年3月底前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年度考核结果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与年度考核相关的一切工资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联系电话: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84368162,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84359272。
附件(请从市人社局网站“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栏目下载打印):
1.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年度考核用表(样表)
作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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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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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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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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