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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新婚姻法”律师说 女性应合理看待婚姻爱情 [打印本页]

作者: xmxm76    时间: 2014-12-25 12:17
标题: 2015新婚姻法”律师说 女性应合理看待婚姻爱情
  近期微信微博上纷纷开始转发一则名为《2015新婚姻法!让越来越多的女性不愿意结婚!!》的消息。
  文章中提出了“2015年将颁布新的婚姻法”、“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新婚姻法使女性不再相信爱情”等观点。经记者,“2015年新婚姻法”为虚假消息,是对《婚姻释三》的过度解读。
  [新婚姻法子虚乌有]
  记者咨询了大卓律师事务所的郭迪律师,郭律师明确表示没有新婚姻法这一项文书,老百姓认为的新婚姻法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现在依据的是《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婚姻释三》,这部司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此后还未进行任何修改。
  [网帖中六项均为过度解读]
  针对网帖中百姓关注的“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等六项描述,郭律师表示,这些都是对《婚姻释三》的过度解读。
  例如六项中“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的描述具有片面性。
  郭律师表示上述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考虑:第一种情况,如果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且为全款购买,则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况,如果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房子有按揭贷款,贷款又是已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球衡律师事务所的杨建国律师表示,一项政策的颁布是为了解决现实中产生的问题,对于政策的解读可以发表不同的观点,但是某些偏离了婚姻法体系,片面解读司释的内容,人们应加以辨别地看待,不能让此类信息。
  【责任编辑:胡婵娟】“2015新婚姻法”律师说 女性应合理看待婚姻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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